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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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州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兴安航运有限公司向原告洋浦远顺达航盛船务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324,131.66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南京兴安航运有限公司向原告洋浦远顺达航盛船务有限公司赔偿漳州码头的装卸费用118,769.52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南京兴安航运有限公司向原告洋浦远顺达航盛船务有限公司赔偿““某某””轮海运费239,848.52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南京兴安航运有限公司向原告洋浦远顺达航盛船务有限公司赔偿差旅费1万元; 五、被告南京兴安航运有限公司向原告洋浦远顺达航盛船务有限公司赔偿诉讼费17,133.97元; 六、驳回原告洋浦远顺达航盛船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56元,由原告负担1409元,被告负担10,447元。经原告同意,由被告将其负担的诉讼费10,447元径付原告,本院不另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