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护理费1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64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合计37648元; 二、被告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