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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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8949.22元。 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8.25元,鉴定费7077元,合计8185.25元,由被告***负担4808.25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3377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上述款项给付原告,被告贵邦物流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负担的鉴定费3377元已缴纳至鉴定机构)。 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95。汇款时请注明本案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