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206民初5661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是否缺席:否 原告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宇虹,江苏吕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东,无锡市滨湖区华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003041D,住***。 负责人:苏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丽,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 请求 1.原告产生医疗费13943.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50元、营养费4050元、护理费15000元、误工费24240元、残疾赔偿金2076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5649.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800元、交通费1000元、电动车财产损失1200元,合计314612.74元,判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 诉讼 请求 部分由***承担80%的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 答辩 意见 被告***辩称:1.对事故发生的经过事实以及责任认定无异议。2.***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付。3.被告在事故中垫付的费用149433.09元及***的汽车修理费92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辩称:1.对事故发生的经过事实以及责任认定无异议。2.***的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0000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3.事故发生后,其公司已经垫付了188919.4元,其中包括交强险中的10000元医疗费、110000元的伤残赔偿金,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4.其公司已经与***达成协议,***同意承担20%的非医保用药。5.其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 查明 事实 2018年3月12日16时57分许,***驾驶号牌为苏BXX的小型轿车,沿园中路由东向西驶至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锡西大道路口时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向南左转弯驶入路口,遇***驾驶号牌号码为常熟XX电动自行 车由西向东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路口,结果两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号牌为苏BXX的小型轿车系登记在***名下,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 查明 事实 任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于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在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5月4日期间在解放军第101医院住院治疗。本院委托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对***的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鉴定,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6月11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颅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评定为九级残疾,开颅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其误工期360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35日为宜。***先行垫付鉴定费5560元。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1429.77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垫付费用149433.09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3元,减半收取1036.5元,鉴定费5560元,合计6596.5元,由***负担4469.5元,平安保险公 判决 事项 司负担21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臻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司林林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