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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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 无锡贝特塑料电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206民初811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是否缺席: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当 事 人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艳,江苏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149019006,住***。 责任人:杨晓峰。 委托诉讼代理:周静康,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 请求 1.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崇安支公司)赔偿***医疗费666.75元、营养费30元/天*60天=1800元、护理费1143.3元、误工费4500元/月*3月=13500元、交通费289元、车辆修理费1000元,鉴定费1860元,以上合计20259.05元。2.本案诉讼费由***、人保崇安支公司承担。 答辩意见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人保崇安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其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 查明 事实 2019年5月11日7时许,***驾驶车牌号为苏B65B55的小型轿车,沿惠山区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石澄路口左转弯时,与***驾驶号牌为常熟0880658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发生碰撞,造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负该事故全部责任,***不负该事故责任。 查明 事实 事故发生后,***被送至无锡市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四医院治疗,共计产生医疗费666.75元,本院经***申请,依法委托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对***的伤情进行鉴定,该所于2019年12月28日出具鉴定结论,认定***误工期9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60日为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合理损失合计15362.52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鉴定费1860元,合计2110元,由***负担348.23元,由人保崇安支公司负担1761.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臻 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余杭航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