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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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与长沙市新兴建筑安装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书》; 二、限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长沙市新兴建筑安装公司支付拆迁安置投入37834759.9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利息自199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长沙市新兴建筑安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791800元,由长沙市新兴建筑安装公司承担1277520元,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承担514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