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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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富尔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富尔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乌苏市头台乡雅丽农资经销部支付棉种补偿款328920元(359520元-30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46元,由原告乌苏市头台乡雅丽农资经销部负担229元,由被告新疆富尔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