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州仓山杏福大药房有限公司 福州通洲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建东药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建东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2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若超过年利率6%,则按6%计算); 二、驳回原告***、福州仓山杏福大药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75元,减半收取计6537.5元,由原告***、福州仓山杏福大药房有限公司负担4238元,由被告福建建东药业有限公司负担2299.5元。被告负担的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多预交的8774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