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州仓山杏福大药房有限公司
福州通洲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建东药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建建东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2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若超过年利率6%,则按6%计算);

二、驳回原告***、福州仓山杏福大药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75元,减半收取计6537.5元,由原告***、福州仓山杏福大药房有限公司负担4238元,由被告福建建东药业有限公司负担2299.5元。被告负担的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多预交的8774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发布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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