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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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 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大漠驼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重庆大漠驼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8月25日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大漠驼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0月31日的租金、上下车费、维修费、配件赔偿费等182,668.34元; 三、被告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重庆大漠驼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扣件6882套、套筒474个;逾期未退还,则按扣件7元/套、套筒5元/个的标准予以赔偿原告;并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扣件0.01元/套/天、套筒0.04元/个/天的租金标准计算租金。本项所列赔偿和租金,被告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大漠驼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四、被告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大漠驼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元; 五、被告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大漠驼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垫付的法律服务费15,000元; 六、驳回原告重庆大漠驼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1.59元,由被告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交,由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