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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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山西天骄食业有限公司 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知秋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城沙河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交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山西天骄食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贷款本金14627869.81元,并从2016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4.4%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利息已付95675.36元); 二、由被告从2017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4.4%的50%支付原告罚息至付清款之日止; 三、被告山西知秋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孙超对上述贷款本息及罚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原告对被告山西天骄食业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11517,由被告山西天骄食业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