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酒泉天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酒泉市伟业新型门窗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酒泉天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01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01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7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按照日计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