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白银屈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白银屈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9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货款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货款,上述利息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50元,由被告白银屈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