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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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神池县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 神池县亨昌商砼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神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神池县档案馆给付原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507705.54元(含保质金)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按照2015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年的标准计算。工程款利息基础金额3069666.37元,从2015年4月30日起算至判决书确定履行之日止;保质金利息基础金额438039.17元,从2017年5月15日起算至判决书确定履行之日止)。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原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第三人神池县亨昌商砼有限公司混凝土欠款66900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给付第三人***沙子款2050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给付第三人***红砖款3030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给付第三人***水泥欠款3700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给付第三人神池县益源供热公司炉灰渣欠款8058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第三人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2015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年的标准计算。材料款利息基础金额分别是:神池县亨昌商砼有限公司669000元、***20500元、***30300元、***37000元、神池县益源供热公司8058元。均从2015年4月30日起算。至判决书确定履行之日止)。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40元由原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15674元、被告神池档案馆承担399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