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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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1220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30000元,余款9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309208.46元,扣除已经支付的52000元,余款257208.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12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12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9元(预收6802元),减半收取3534.5元,由原告***负担84元;第三人***负担3450.5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