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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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华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害费用110705.74元、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付原告***48942.66元,合计159648.4元,其中支付***154648.4元、支付***5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3元、鉴定费2720元,合计657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