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4762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447622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计26969元,由被告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