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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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冠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灵川支行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西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桂林市旭阳农资有限公司 桂林市联豪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桂林冠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6939241.84元及代偿款利息(代偿款利息计算方式:以代偿款16939241.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四倍从2019年6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桂林冠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15800元及代偿款利息。(因该代偿款为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每月代被告桂林冠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灵川支行的贷款逾期利息,故该代偿款利息自原告每月实际代偿第六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四倍分段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桂林冠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416640元; 四、被告桂林市联豪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旭阳农资有限公司、程庸、周林姣、程英华、李琴、曾连发、程庆雪、侯国义对被告桂林冠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桂林冠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灵川县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灵01国用(2015)第2000004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曾连发、侯国义所持有在被告桂林冠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程庸、周林姣所持有在被告桂林市联豪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驳回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246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被告桂林冠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桂林市联豪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旭阳农资有限公司、程庸、周林姣、程英华、李琴、曾连发、程庆雪、侯国义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6492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天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