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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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交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山西胜利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号车损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39225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有权向第三者×××号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