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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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房集团牡丹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林口县新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交付牡丹江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1份、房屋租赁照1份、企业代码证正、副本各1份、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各1份、票据准购证国税、地税各1份、发票准购证国税、地税各1份、国税登记证正本1份、地税登记证正本1份、公章、合同章、财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各1枚、工商业发票324本、服务业发票171本、往来收据82本、1994年-2003年银行账、现金账、总账、明细账共计48本,1994年-2003年凭证208本,移交账面资金993490.17元; 二、中房集团牡丹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林口县新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维修基金4309.34 元、员工加班工资21161.68元、员工分红91538.41元; 三、驳回林口县新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中房集团牡丹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94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329元,由中房集团牡丹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