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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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鹿城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鹿城营销服务部保险赔偿金17209.46元。 案件受理费115元,由被告承担(款项限与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并交付本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