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按揭款1348475.49元、截止到2017年6月19日的逾期利息613992.57元及2017年6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以1348475.4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驳回原告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义务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4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