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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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11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22704.05元,共计134704.05元。 二、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被告***垫付的费用30098.9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元,原告***承担1084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承担35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5-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