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吴忠市奕辰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302民初7713号之一 原告:吴忠市奕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住***。 原告吴忠市奕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定于2020年4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原告吴忠市奕辰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吴忠市奕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原告吴忠市奕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金彩玲 人民陪审员张茜 人民陪审员马永梅 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廖静静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