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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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绿伯爵枸杞养生庄园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64020120160057941);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返还借款本金226638.01元、支付借款利息6172.9元(截止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计算支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对被告***、***共有的位于宁夏中卫市××区房屋(宁(2019)中卫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2元,减半收取24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