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南华健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华健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185.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38185.75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1-5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200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海南华健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2元,由被告***负担980元,由原告海南华健药业有限公司负担3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