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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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息烽县西山乡周家田煤矿 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息烽县西山乡周家田煤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407980元及利息损失(以4079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从2019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款交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2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息烽县西山乡周家田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