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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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准许上诉人江西天时禾药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已收取的上诉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江西天时禾药业有限公司负担。江西天时禾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多预交的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