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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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江西天时禾药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西天时禾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