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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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山西金合欢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务工程款991600元,并从2016年1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西金合欢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7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9174元,由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前述支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