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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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西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国铁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彬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西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陕西同大铁道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监理费300000元; 二、被告陕西西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陕西同大铁道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因拖欠监理费所产生2019年12月31日之前的利息13943元; 三、被告陕西西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陕西同大铁道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因拖欠监理费所产生2020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贷款利率4.35%计算至给付之日); 四、被告陕西西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陕西同大铁道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因实现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20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被告陕西西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