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轻易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联合电气有限公司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陕0113民初16942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陕0113民初16942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晨飞,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党栓栓,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联合电气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联合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党栓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联合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陕西联合电气有限公司通过轻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服务,向轻易贷平台若干个人出借人借款共计65000元,期限180天,利率4.25%。其他被告承诺为被告陕西联合电气有限公司的借款向出借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各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陕西联合电气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65000元及利息2762.5元;2、被告陕西联合电气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215元(欠款额65000元10%的当月违约金6500元,及按欠款额65000元日千分之一自2018年7月18日至2018月7月29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715元,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以上所列其他被告对被告陕西联合电气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等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陕西联合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和陈述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与案外平台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陕西联合电气有限公司借款65000元,借款利率为4.25%,借款期限为180天,自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7月18日,并约定被告陕西联合电气有限公司违约,须向原告、债权人交纳借款本金金额10%的款项作为一次性违约金,且被告逾期还款按照每日1‰承担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通过案外平台轻易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中的54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转给案外人张某某、屈某某,后该二人提现。庭审中经询,原告称将该笔款项转给案外人张某某、屈某某,但并未提交经被告陕西联合电气有限公司同意或者授权的证据,亦未提交银行交易流水。上述事实,有《借款及担保协议》、出账记录及银行回单、轻易贷借款确认书及生成方式、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与案外平台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关于原告的诉请,经查,因原告未提交被告同意或者授权将该笔款项转给案外人张某某、屈某某的证据,亦未提交银行交易流水,故原告的请求证据不足,不应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674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兰喆人民陪审员曹宏人民陪审员刘颖二0一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许丹彤打印:相丽华校对:许丹彤2019年月日送达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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