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云杰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定 书(2020)陕01民特131号申请人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定 书(2020)陕01民特131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张锡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陕西云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张奇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韵琦,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鲁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云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杰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鲁公司称:西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规定之情形,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1、云杰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首次就案涉合同纠纷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了西仲先裁字(2015)第125号先行裁决书。后云杰公司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委审查后,终结了该案。而云杰公司又就同一纠纷以相同仲裁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再申请仲裁,仲裁委再次受理的行为违反了“一裁终局”的法定原则。2、在原仲裁庭人员依法组庭,作出先行裁决,且先行裁决已经被执行的情况下,仲裁委未征询金鲁公司意见,重新组成仲裁庭审理剩余部分,仲裁庭组成违法。3、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期限为四个月,从2019年1月8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最终裁决作出之日,重新仲裁的审理期限严重超期,程序违法;仲裁庭开庭当天,云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未出庭也未委托符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人出庭,且无正当理由,应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委却作出择日另行开庭的决定,程序违法;重新仲裁中,金鲁公司多次向仲裁委提出要求首席仲裁员回避的请求,导致首席仲裁员心生不满,偏袒云杰公司,影响裁决公正。4、云杰公司提交的与各木工班组、钢筋班组、砼班组及外架班组等的停工损失确认单出具时间一致,内容除所设项目及金额不同外其余内容均一致,该证据涉嫌伪造。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仲裁委作出的西仲重裁字(2018)第1588号裁决书,本案申请费用由云杰公司承担。云杰公司称,1、云杰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就双方劳务合同纠纷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就事实清楚部分先行裁决,而未对整个案件作出生效裁决。云杰公司提出撤回仲裁申请,仅是对该次仲裁申请程序的终结,并不是放弃仲裁的实体权利,其重新提起仲裁,并不违反“一裁终局”的原则。2、案件审理过程中,原仲裁员焦和平因公务繁忙,向仲裁委申请退出仲裁庭,经仲裁委员会主任同意,云杰公司重新选定刘国栋担任仲裁员,符合仲裁法的规定。3、本案仲裁程序合法。审理期间,金鲁公司多次以各种借口向仲裁庭提出回避申请,加之案情复杂,经仲裁委主任批准,将仲裁期限予以了延长,符合法律规定;云杰公司委托了合法的代理人出庭,金鲁公司主张“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金鲁公司认为首席仲裁员偏袒,最终影响裁决公正,没有事实依据。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不存在任何伪造的行为。综上,金鲁公司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经审查查明,仲裁委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西仲重裁字(2018)第1588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云杰公司与金鲁公司签订的《香林郡劳务分包合同》及《香林郡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解除;二、金鲁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云杰公司退还保证金50万元,支付前期损失60万元,并按260万元为基础以利率2%/月支付利息(自2014年6月28日起算,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金鲁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云杰公司支付劳务费1221721.75元,并按2221721.75元为基础以5.6%/年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9日起算,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四、金鲁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云杰公司支付停工损失6299300元;五、金鲁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云杰公司支付鉴定费用11400元;六、金鲁公司不足以清偿云杰公司全部债务时,按照鉴定费用及仲裁费用、保证金利息及前期损失利息、保证金及前期损失、劳务费利息、停工损失及劳务费的顺序进行清偿。本案仲裁费91856元由金鲁公司承担。仲裁费云杰公司已预付,金鲁公司在履行本裁决第二项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云杰公司。本院认为,1、仲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仲裁委依据该条规定就事实清楚的部分先行裁决后,云杰公司撤回仲裁申请并不代表其放弃后续仲裁权利,仲裁委在云杰公司再次申请仲裁时,在先行裁决的基础上对案件其他部分所作的裁决,系对云杰公司全部仲裁请求的裁决,并不违反一裁终局的制度,金鲁公司认为此程序违法的撤裁理由不能成立。2、《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仲裁员不符合回避事由,但仲裁员自行申请退出仲裁庭,并经本会主任同意的,应予更换。本案中,云杰公司选定的仲裁员焦和平因故不能继续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经仲裁委主任同意,云杰公司更换其选定的仲裁员,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组成合法,金鲁公司认为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撤裁理由不能成立。3、仲裁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期限为四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仲裁庭报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本案中,仲裁庭依法履行了报批手续,程序合法;金鲁公司对云杰公司原委托代理人律师张松以非律师身份代理出庭参加仲裁提出异议,仲裁庭因此决定择日继续开庭,并不违反仲裁规则规定,金鲁公司因此认为云杰公司撤回仲裁申请,于法无据;至于金鲁公司主张首席仲裁员偏袒云杰公司,影响裁决公正,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项撤裁理由不能成立。4、金鲁公司称云杰公司提交的与各木工班组、钢筋班组、砼班组及外架班组等停工损失确认单涉嫌伪造,其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金鲁公司的该项撤裁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 居 文审判员 周向红审判员 王慧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杨晓睿书 记 员 王超帅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