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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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8)陕0702民初7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8)陕0702民初7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被上诉人***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被上诉人***钢管31075米,扣件35518套,若不能返还租赁物,则折价赔偿人民币643715元。 四、被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应支付的租赁费中162083.58元,应返还的钢管31075米,扣件35518套及不能返还时的折价赔偿款向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728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346元,被上诉人***负担12000元,被上诉人***负担73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5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697元,被上诉人***负担113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