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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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云南德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良宏华再生炉料资源有限公司 宜良兴友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宜良县宏华再生炉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返还原告云南德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0万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16.66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云南德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宜良宏华再生炉料资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