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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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四川联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联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9月22日起,罚息、复利从2016年9月22日起,按《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对被告四川联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绵阳安县西侧的24591.6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安县国用(2013)第00842号]依法变现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447元,由被告四川联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