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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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蜀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 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宜宾市昌明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宾市昌明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成蜀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53430.5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3430.5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53430.50元在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具体数额以被告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昌明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竣工结算欠付的工程价款为准); 三、驳回原告四川成蜀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计568元,由被告宜宾市昌明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