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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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科友电器有限公司 泸州金能移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四川科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金能移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泸州金能移动能源产业园项目高压开关柜及变压器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LZJN-JS-SC-2018-014)于2019年4月24日解除; 二、被告泸州金能移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科友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59209.97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从2019年4月9日起以2259209.9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泸州金能移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科友电器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15000元; 四、被告泸州金能移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科友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80460元; 五、驳回原告四川科友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57元,减半收取17279元,由被告泸州金能移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687元,原告四川科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5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