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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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广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宜宾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四川广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在2019年1月26日签订的《四川广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被告***将其承租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的房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搬迁完毕,并将上述商铺交还原告四川广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广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起的租金、商业管理费及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用费(从2020年1月1日起至交还房屋为止,按照每月14837元的标准计算,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的费用予以扣除,被告***所交纳的44150元保证金可予以折抵);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广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 四、驳回原告四川广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计4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