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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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洛阳汇都机械有限公司 洛阳市中小企业信用协会 洛阳谊成机械有限公司 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 洛阳昊华化学试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昊华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90.22万元。 二、被告洛阳昊华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按每日1902.2元从2014年11月20日起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洛阳昊华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按本金190.22万元,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11月2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四、被告洛阳昊华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逾期担保费85599元。 五、被告洛阳谊成机械有限公司、洛阳汇都机械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二、三、四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洛阳昊华化学试剂有限公司、洛阳谊成机械有限公司、洛阳汇都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9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920元,由被告洛阳昊华化学试剂有限公司、洛阳谊成机械有限公司、洛阳汇都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承担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时由被告向原告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