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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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村支行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31‰计算;自2016年5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965‰计算)(已履行部分应予扣除);

二、被告洛阳市祥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洛阳市祥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93元,由被告***、***、洛阳市祥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向原告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4
发布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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