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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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八合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2940000元及截止至2019年2月1日的利息81186.32元,2019年2月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94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载明的年利率9.59%计付利息,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 二、律师费60000元,由被告***、***负担。 三、被告***、***对第一、二项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对被告惠州市八合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博罗县********************金华阁1层01商铺【证号:粤房地权证博罗字第1100015346号】、博罗县********************金华阁1层02商铺【证号:粤房地权证博罗字第1100015347号】、博罗县********************金华阁2层01商铺【证号:粤房地权证博罗字第1100015348】、博罗县********************金华阁2层02商铺【证号:粤房地权证博罗字第1100015356】、博罗县***********上坝地段金河湾花苑金象阁1-2层08商铺【证号:粤房地权证博罗字第:110001534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449元,由被告***、***、***、***、惠州市八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