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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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翔县佳鑫牧业有限公司 陕西亿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凤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凤翔县佳鑫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合同期内欠息3080元,并支付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6‰计算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应扣除已归还利息2240.94元); 二、被告***、被告***、被告陕西亿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凤翔县佳鑫牧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实交44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被告凤翔县佳鑫牧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陕西亿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