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资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姚麻王科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公司增资纠纷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3民初31号

原告:大姚麻王科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6MA6NBUTL7N。

法定代表人:赖东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颖,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29752557W。

法定代表人:顾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姚麻王科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大姚麻王科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减、缓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本案按大姚麻王科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倪志敏

审判员李梅

审判员何永丽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洁

书记员曾靖超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6-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