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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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康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康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宁长湖路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103民初535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告:深圳市大康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宁长湖路分公司,住***。 代表人:莫群飞。 被告:深圳市大康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世达。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6年6月13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诉。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余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蒋蕴杰 人民陪审员 胡晓明 人民陪审员 钟新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赖冬莹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