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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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富县XX社区XX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911653.4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0元,由被告富县XX社区XX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