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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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天篷肉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彬县张正生熟肉中心经营者张正、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清偿原告陕西天篷肉业有限公司下余货款181165元及利息(其中已清偿的1万元货款利息应从2019年6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下余货款181165元的利息应从2019年6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欠款付清之日)。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陕西天篷肉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23元,减半收取2061.5元,由原告陕西天篷肉业有限公司负担103元,被告张正、***、***、***共同负担19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预交上诉费4123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