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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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阴市万沅置业有限公司 江阴市海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阴市万沅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阴市海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66114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6611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为2810.1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64元(原告江阴市海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阴市万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阴市海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