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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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塘支行 江阴信元铝业有限公司 江阴市百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江阴市霖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阴市霖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江阴市百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代偿款70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与***对编号为澄商银合同借字2015012400LJB20678号《借款合同》中江阴市霖肯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分别在最高额1000万元限额内向江阴市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与***对编号为澄商银合同借字2015012400LJB20703号《借款合同》中江阴市霖肯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分别在最高额2000万元限额内向江阴市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各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四、***、***与***对编号为澄商银合同借字2015012400LJB20704号《借款合同》中江阴市霖肯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分别在最高额2000万元限额内向江阴市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各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五、***、***对编号为澄商银合同借字2016012400LJB20761号《借款合同》中江阴市霖肯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分别在最高额2000万元限额内向江阴市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各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六、驳回江阴市百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6800元(江阴市百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由江阴市霖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