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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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 江阴远东重工有限公司 江阴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281民初16487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 负责人:陈晨,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可,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若岚,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远东重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志华。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江阴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国忠。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浦发江阴支行)诉被告江阴远东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发公司)、***、江阴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浦发江阴支行诉称事实: 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远东公司,第一笔借款4400万元于2017年11月15日发放,于2018年11月15日到期,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5.45%,罚息利率按照贷款执行利率加收30%,该笔借款到期后进行了展期,展期期间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10月13日,约定展期期间年利率为6%,展期后远东公司归还利息至2019年9月20日,自2019年9月21日起远东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截止2020年1月12日,远东公司共结欠借款本金4400万元、利息、罚息1024087.16元。 第二笔借款4100万元于2017年11月23日发放,于2018年11月23日到期,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5.45%,罚息利率按照贷款执行利率加收30%,该笔借款到期后进行了展期,展期期间自2018年11月24日至2019年10月13日,约定展期期间年利率为6%,展期后远东公司归还利息至2019年9月20日,自2019年9月21日起远东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截止2020年1月12日,远东公司共结欠借款本金4100万元、利息、罚息971752.96元。 第三笔借款500万元于2018年11月9日发放,于2019年11月9日到期,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6%,罚息利率按照贷款执行利率加收30%,自2019年9月21日起远东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截止2020年1月12日,远东公司共结欠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罚息111547.91元。 综上,截止2020年1月12日,远东公司共结欠借款本金9000万元、利息、罚息2107388.03元。 远东公司应承担浦发江阴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975300元。 2、人的担保:华泰公司、***对远东公司的上述债务分别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3、物的担保情况:新华发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南京市地产(他项权利证号:鼓他字第345510号)提供抵押担保,抵押金额为44646500元;***以其名下坐落于南京市共计14套房地产(他项权利证号:鼓他字第××号)提供抵押担保,抵押金额为41262000元。 请求法院判决: 1、远东公司应立即归还浦发江阴支行借款本息92107388.03元及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加收30%计算的逾期利息。 2、远东公司应赔偿浦发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1975300元。 3、浦发江阴支行有权对新华发公司名下坐落于南京市地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46465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名下坐落于南京市房地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1262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华泰公司对远东公司的上述1、2项债务在最高额9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远东公司的上述1、2项债务在最高额9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远东公司、新华发公司、***、华泰公司、***未到庭答辩。 一、江阴远东重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金9000万元、利息2107388.03元及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加收3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江阴远东重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1975300元。 三、对江阴远东重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南京市地产(他项权利证号:鼓他字第345510号)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46465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对江阴远东重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名下坐落于南京市房屋(他项权利证号:鼓他字第××号)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1262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江阴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江阴远东重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分别在最高9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6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6680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由江阴远东重工有限公司、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金桂华 人民陪审员方国钦 人民陪审员曹惠芬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薛皎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