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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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友邦(江苏)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江阴安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垫付款549995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以49995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4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二、***、江阴友邦聚氨酯有限公司、江阴市华燕石化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对友邦(江苏)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江阴安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各自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0元(原告江阴安兆五金制品有限公 司已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由被告友邦(江苏)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友邦聚氨酯有限公司、江阴市华燕石化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